《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徐律师表示,从完全合法合规的角度来看,对于微信公众号的写手、运营方,短视频博主以及UP主们来说,拿到授权是最合法最稳妥的一种方式。由于《民法典》关于肖像权规定的变化,侵权风险加强了,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了,除了明星本人有维权的意愿,商业维权机构亦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其中。
并且,鞠婧祎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并未对鞠婧祎的肖像进行任何丑化、贬损,且于一审庭审前已经删除。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鞠婧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组织质证,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沁瑜公司、王鑫童在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祎的肖像是否侵犯了鞠婧祎的肖像权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平台的普及,人们的照片、视频等信息传播更加迅速,肖像权纠纷案件也急速攀升。
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