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泷一提出,对劣迹艺人的作品予以限制播放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主创人员何时能够再“创业”,这些问题需在立法时予以明确。
黄泷一介绍,对于主创人员来说,不久前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把限制从业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那么,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创人员进行限制,做这种行政处罚的时候,就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去做,时间多长要明确。对于制片方来说,可能涉及发行许可的问题,如果在没有取得许可证前就发现了主创人员的劣迹,是不是可以不予发放许可证?如果已发了许可证,后来发现了主创人员的劣迹,是不是要撤销许可?”
“我的意思是,既然我国已经有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那么其他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是不是应该纳入既有的这些法律框架中去处理,这样既方便执法机关执法,又给了相对人一个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进行救济的渠道。”黄泷一说。
广播电视法立法研讨会举行,专家对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劣迹艺人”要不要一禁了之?
李巍同时认为,劣迹艺人不宜一禁了之。现实中,主创人员有可能是男一号、女一号,也有可能是幕后工作人员,劣迹行为的恶劣程度也不完全相同,“有没有可能根据其参与影视创作的程度,设立分级处理的制度?相应地,对限制播出的时间长短能否也作出区分?另外,对于已播出的影视作品是不是有溯及力?劣迹艺人有没有可能通过做一些社会公益活动而被解禁?这些都是立法中有待回答的问题,非常期待这些问题在后续立法中能有明文规定。”
与会的阿里大文娱法务总监李巍首先充分肯定了广播电视立法,认为这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现实问题,值得点赞。关于限播劣迹艺人作品的条款,李巍认为,征求意见稿条款将其概述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稍显宽泛,“有没有可能限缩为比如说违反刑事法律规定遭受刑事处罚等等。”在李巍看来,艺人因有劣迹导致电视剧不能播出、片方投资无法收回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我觉得有没有可能帮助大家来明确预期,增强行为后果的确定性和投资的安全性。”
备受社会关注的征求意见稿第32条被称为“限播劣迹艺人作品”条款,它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明星限薪,限播劣迹艺人作品……这是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备受关注的话题。27日下午,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全媒体传播格局下广播电视法立法研讨会”,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