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文艺作品评价的边界,李律师认为,最重要的边界就是对作品本身的好坏评判,不要恶意攻击诋毁和导演的人身。
那么在判断公众人物容忍度的边界时,李律师认为,可以考虑几个原则:
根据某up主晒出的投诉页面显示,其侵权原因是“视频标题及内容旨在恶意侮辱、诋毁陈凯歌先生,致使陈凯歌先生遭到社会公众非议,涉嫌严重侵犯陈凯歌先生的名誉权”。
1月5日起,多个B站up主发文,称自己此前制作的吐槽视频收到了来自陈凯歌方面的投诉。
在播放量77万的《李诚儒怒曝内幕!逆天吐槽陈凯歌双标的<演员请就位>》中,up主从节目中李诚儒和陈凯歌关于《无极》的争论谈开来,认为陈凯歌经受不起批评、“小心眼”。其中也有“言行不一、勾心斗角、撒泼打滚、前后双标”等词汇。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观点,其认为公众人物相对于普通人来说,在相对更大的范围内为人们所关注和了解,并拥有普通人不具备的公众影响力、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等特有利益,他们在享有这些利益的同时,便应当受到一定制约机制的约束,其权利,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也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第三便是真实性原则。公众人物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对于虚假、错误的信息披露具有容忍的义务。
B站截图
互联网时代,文艺批评的主体变得大众化,人人都是评论家。评论五花八门,不够专业,但优点是真实鲜活,其中也有真知灼见。此外,在互联网环境中,对话和互动成为核心要义。创作者不妨放松心态,多些交流,少些包袱。
那么,公众人物相较于普通人来说,对于公众言论有什么不一样的标准?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李伟华律师表示,公众人物对于公众的言论,尤其是批评的言论应当具有较高的容忍度,可以说这是各国相关法律实践中的通识。
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评价?徐律师认为,不管是对影视作品,还是对演员、编剧、导演的评价,首先应做到对事不对人。徐律师建议,应该保持客观、理性、中立、克制的态度,而不是用冲动的言论,或者以博眼球和关注度为目的去评价。
其他up主晒出的侵权原因也类似,大多为视频标题涉嫌侵权名誉权。同时,也有up主指出,陈凯歌方的投诉理由是复制粘贴的,投诉的标题并非自己视频的标题。
那么,B站up主们都吐槽了什么?中新网记者翻看了多个吐槽视频,大多都围绕综艺节目《演员请就位》展开,分别涉及陈凯歌与李诚儒的争论、陈凯歌执导的《甄嬛传》片段、《宝贝儿》片段以及演员晋级争议等。
B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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