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依照我国宪法,法律也要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针对社会上的各种问题表达思想见解,包括对导演作品等文艺表现形式发表评价,无疑是普通人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接受观众对其作品的批评性言论,既是一名创作者应当具备的“雅量”,也是公众人物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
如果单看“野兽”等用语,的确有人身攻击之嫌。但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却认为,评论依据的报道和案件所涉情况是真实的,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吴晓平存在借机损害孔庆东名誉、进行人格侮辱的恶意,即使言辞稍有过激,仍应予以理解与宽容。特别是孔庆东系北京大学教授,应属社会公众人物之列,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允许相关公众提出合理的质疑、指责甚至刺耳的批评,除非发言人发表相关言论时具有明显的恶意。
与此同时,那些打着批评的幌子,借机对名人大搞人身侮辱的不法分子,也应记得“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适可而止,谨言慎行。这不,就在1月6日,演员谭松韵名誉权案胜诉,发表不实信息的被告便公开道歉了。
由此不难看出,要证明一段对公众人物的评价属于合理批评,而不是人身攻击,首先要求论据真实,没有歪曲,其次是对方必须有“明显的恶意”。与此同时,相比于普通人,公众人物也应有更大的容忍度,对于一般性的调侃与批评,不宜动辄“上纲上线”。
那些在各种网络平台上变着法儿吐槽名人的up主,终于被吐槽对象“反击”。1月6日,“陈凯歌举报吐槽自己的up主”话题引起广泛热议。针对此事,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称,话题中所涉及的投诉举报系律师事务所主动代陈凯歌导演进行,该投诉未针对相关网络用户对陈凯歌导演作品的评价内容,而是针对相关网络用户所公然发布的涉嫌对陈凯歌导演人身攻击的言论。(1月6日 中新网)
如何厘清对公众人物合理批评与人身攻击的界限?当年的孔庆东诉关凯元案就是一个可资借鉴的案例。2013年5月11日,南京电视台十八频道主持人吴晓平对北大教授孔庆东发表了一席评论,孔认为吴发表的“他今天之所以在全国有一些名气,完全是靠骂人骂出来的”、“所以老吴今天第一个耳朵想挂什么呢?教授还是野兽,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等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吴及南京电视台赔偿损失20万元。
大略来说,有关律师事务所的声明在法律上并无毛病。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人格权利,对任何公民的人身攻击言论都属于侵权行为。陈凯歌虽然是知名导演,但他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因此,如果存在侵权事实,陈凯歌的确可以依法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有关律师事务所的声明之中,我们并没有看到陈凯歌本人对这些评价的态度。当然,对公众人物的批评,不能演变成人身攻击。老实说,现在网络上的一些言论,仗着“敌在明我在暗”,估量着“法不责众”,往往直接奔着公众人物开骂,肆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这种行为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受到法律追究一点不冤。